赵匡胤除了对中央、地方政权的完全掌控外,对于法律判决权也不放过。
由于五代藩镇跋扈,以致不顾法律而随意杀人。建隆三年,公元962年,赵匡胤下令,各州判决的死刑必须由刑部进行复审,并且还恢复了县尉,由县尉执掌一县司法治安的权力。
开宝六年,公元973年,赵匡胤明令,禁止藩镇以牙校审断州府刑狱的陋规旧习,任命科举出仕的文官来断案,剥夺了藩镇对州府一般案件的审理权。
死刑要报请中央,一直到今天都是如此。比如,在安徽杀了人,判死刑,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当然一般不会被驳回,准能够核准,但是一定要把死刑报给中央。古代死刑都是由皇帝亲自批准。
比如在清朝,就有懋勤殿勾到。皇帝在懋勤殿用朱笔将死囚姓名勾去,表示核准,又称
“勾决”或
“勾到”。勾决咨文下达便可执行死刑。勾一个人,大臣就要下跪三次给他求情,上天有好生之德,请皇上恩准。
皇上说这家伙太坏,勾了,但大臣还是每一个人要请求三回,别杀他,上天有好生之德。
其实也就做个样子。因为一般判死刑的都是大奸大恶之人,勾了就完了。
同时,还有就是
“制其钱谷”。武将出身的赵匡胤,尝到了手握军权所带来的甜头,但他也深深明白军队除了将领和士兵,更重要的是要有钱、粮支撑,试想如果没有军饷,哪个士兵愿意为皇帝在战场上厮杀呢?
之所以中唐以后藩镇割据,是因为藩镇节度使掌管地方钱、粮,并以此来招兵买马。
因此赵匡胤觉得要防止藩镇割据现象再次出现,就要从地方的钱、粮下手,从根本上消除形成割据的经济基础,极力削弱地方官府的财权。
乾德二年,公元964年,朝廷颁布政令规定,每年各州赋税收入,除度支经费外,其余
“悉辇送京师”。凡以
“留州”、
“留使”等名目截留的财物,一律上缴朝廷。随着政权机构建设的逐渐完善,地方财权通过路一级的转运使、州一级的通判、县一级的主簿,最终统归中央。
赵匡胤还派京官监督各地场务,场务就相当于现在的税务局,征收各种商税、专卖税,他们制定条禁,整齐文簿,将有关税收直接纳入国家财政,税收与地方官再无关系。
这些措施无异于釜底抽薪,将准备养兵自大的本钱都搜刮到朝廷的腰包里。
中央则以三司总掌财政,号称
“计省”,下设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三部。三司长官为三司使,号称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